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者: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7-03-31浏览次数: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构筑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的支撑平台,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为学生尽早参与和体验科研工作创造条件,营造创新性人才培养环境,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  

  

第二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应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过程;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三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探求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1、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相关部处处长和各学院主管院领导为组员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开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聘请相关专业专家、教授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终审,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3、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落实本院项目实施的申报初审、组织学术交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是指本科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以创新团队或个人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六条  资助项目除来源于学生申请的实验课题外,还可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科生科研创新优秀项目中遴选。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在校期间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每位指导教师至多只能指导1个项目组。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与评审时间以教务处通知时间为准。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项目组负责人)可参考《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南》填写《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2、各学院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教务处。

  

3专家组审核确定答辩项目和学生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答辩会,按照答辩成绩最终确定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名单,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4、对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例如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等,经相关单位申请、推荐,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也可列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5、获批计划项目与学校鉴定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经费来源:教育部专项拨款;学校专项资金;来自于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十五条  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申请的专利应标注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教务处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签订三方《石河子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内容启动计划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导师只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创新团队或学生个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立项后原则上不准许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必需变更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内容或人员及原因。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准许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组需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石河子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进度报告表》,期限在2年以上的项目每年12月需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报告书,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年度报告书)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外,还应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可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结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指导小组应组织35位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对项目进行验收、答辩和审核。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学院填写评语后,连同项目相关材料一起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在《石河子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中填写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印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网站、论文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第八章  项目激励与表彰  

  

第三十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组成员及组长,可获得23个创新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学分。中途退出研究创新性实验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学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性实验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指导小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可通过相应专业水平测试,并在评优和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得到相应加分。

  

第三十三条  对指导国家创新实验项目的教师,学校根据其指导项目的时间、项目内容计算其指导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