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重申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张红霞发布时间:2015-12-01浏览次数:75

  

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石河子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来访单位无公函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 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做报告、讲座以及为学校事业发展的专家和学者,须由学校统一发邀请函。邀请函模板可在校办网页下载,加盖学校公章。

3. 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和饮料。

4. 同城来访单位不得进行公务接待。

5. 承办的各类会议用餐安排工作餐,不得宴请。

6.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校外进行。

7. 机关部门公务接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经校办审核后方可派餐;学院公务接待须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派餐。

8. 机关部门经费不得报销餐费。

9. 公务接待餐费报销材料须包括三部分: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

     附件: 关于重申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要求的通知(附邀请函).doc接待管理办法2014 (1).doc

  

             校长办公室  计财处 监察处

                                     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