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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职改发[2004]5号
各师、院(校)、兵团各专业职务系列、兵直各单位职改领导小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兵团高等学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且经过教师资格认定(党校教师除外)的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4、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符合初聘认定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受聘四年以上,最近连续四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 2、了解本学科范围内学术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三)教学实践条件: 1、任现职以来,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工作职责,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组织课堂讨论,指导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独立讲授过一门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3、具有组织、指导实践工作的能力,在实验室参加实验工作连续半年以上,或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连续半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连续一年以上。 (四)科研工作条件: 1、协助教授、副教授开展科研及科技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选题、查阅资料文献、制定实验方案、处理实验数据等科研能力; 2、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教学为主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专业课教师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本学科主干课程),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一门以上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2)经省部级教学管理部门审定批准,主持或参加编写、翻译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的研究,有教学改革及教学法研究成果或论文; (4)协助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工作和学习。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省部级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如没有科研项目,须在原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再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同时有经过鉴定的教学改革成果或编写的校内使用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教学、科研并重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主讲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国家级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科研为主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三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国家级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条教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 2、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相关知识。 (三)业绩条件 教学为主的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专业课教师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本学科主干课),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一门以上课程,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为研究生主讲一门以上课程; (3)教学研究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并有一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如没有科研项目,须在原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再发表1篇论文(第一作者)。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本学科主干课),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研究生导师或为研究生授课。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并有1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科研为主的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研究生导师,或为研究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均为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或承担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 第八条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院级领导,可评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资格。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在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学历、资历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讲师 1、具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较深刻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 2、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备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专业知识; 3、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能做专题剖析,并有两项具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报告; 4、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 5、能胜任思想品德修养课教学工作,年均完成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6、组织和指导一个系或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7、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二、副教授 1、具有系统、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能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 2、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 3、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错误思潮具有较强的分析、说服能力,开展过有关的专题讲座; 4、组织和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5、能担任“两课”教学任务,年均完成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6、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校内使用教材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或承担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厅(局)级奖励1项。 三、教授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 2、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 3、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4、组织和指导校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卓著; 5、承担“两课”教学任务,年均完成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6、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校内使用教材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一、“破格”范围(不能同时破两项): 1、不具备规定学历者; 2、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者。 二、“破格”程序 申请“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由兵团职改办抽取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其业绩、成果、论文等进行审查、评估,并进行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破格”条件:申请“破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必须有2年为优秀。 (一) 副教授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均为第一作者); 3、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或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或两门助教进修班或教师骨干班的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4、主持并完成大型项目的研究、审定、推广,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二)教授: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国家二等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3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均为第一作者); 3、系统地讲授三门以上课程,或二门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或一门博士生专业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4、主持完成大型项目的研究、审定、推广,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其它条件 1、外语条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2、继续教育条件: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3、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答辩条件:申报评审正高级任职资格和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需进行答辩,且答辩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有关问题说明: 1、教育研究系列,比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条件执行,注重业绩(政策水平、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以及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文件等); 2、“两课”:是指马列主义课和思想品德课; 3、核心期刊:指国家全国重点大学公开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确定的期刊;四大检索系统指《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EI》(工程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 4、获奖包括: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含教育部确定的大学生四项竞赛奖、大学生挑战杯奖的第一指导教师)、教材奖和体育竞赛奖; 5、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一、二、三等奖的排名分别为前三名、前二名、前一名; 6、人文学科类的著作、教材可包括字典和手册; 7、与所从事专业学科相关的发明专利按省级刊物论文计,实用新型专利按核心刊物论文计; 8、教学和科研基本资料,由校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出具证明材料,教学效果实行一票否决,教学效果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推荐参加评审; 9、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10、“教授”评审条件中对论文的要求,在2005年年底以前的评审工作中,2篇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可按1篇四大检索系统刊物上的论文对待。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1994年4月15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13号)和1996年4月15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兵职改发[1996]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通知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