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粟倩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1343


为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切实保证和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大学研究生处《石河子大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研发201127]、《石河子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现将教育学一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位论文做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书评、摘要、纪要等)

3、发表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发表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所刊登期刊每期文章不超过50篇。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其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取得的成果。

3、“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申请者的学术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其中《新华文摘》摘要论文,可视同CSSCI源刊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6、硕士研究生发表在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均不予认可。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为教育类期刊,或人文社科类综合性期刊、高校学报或与所学专业交叉、相近的期刊。发表在与教育偏离过远的期刊,如畜牧兽医、水利、机械、农学、园艺等类似期刊均不予认可。

7、以上学术论文(含全文转载论文)、项目设计和调研报告获奖、国家发明专利等必须与其学科专业直接相关

三、学术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

四、学术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五、本规定自20109月入学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20119月入学的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